3月7日,商务部网站发布了2011年第8号公告———《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这份显示发布日期为3月4日的文件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境内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在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正式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书和交易情况说明、外国投资者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及关联企业情况说明、被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况说明和财报以及并购后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等文件。
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其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申请人未经调整并购交易、修改申请文件并经重新审查,不得申请并实施并购交易;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联席会议审查意见,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公告称,本规定自2011年3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1年8月31日。
3月7日,在全国人大记者会上,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回应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规定时表示,国务院于2月3日正式发文要求商务部在一个月内发布关于外资并购程序的具体规定。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商务部公布了上述具体规定。
他还表示,对外资并购进行安全审查,并不意味中国对外开放的政策会变。中国是为了进一步开放,进一步的开放就要兼顾到国家经济的安全,兼顾到一些规则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实行世界各国通行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是为了更好的在扩大引进外资和更多的企业参与中国企业改革、改制的过程中保护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