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市委、市政府下发了《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继《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2001〕31号,简称“48条”)、《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06〕9号,简称“新48条”)之后出台的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又一新政策。《实施意见》以《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和“新48条”为蓝本和框架,结合东莞市实际,从优化发展环境、缓解融资难题、提升发展水平、增强创新能力、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政策扶持、加大财税支持、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48条政策。
《实施意见》在发展思路和目标任务中提出,要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引导民营资本投向、优化发展环境、改善服务质量,增强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使之成为我市经济转型的中坚力量。到2015年,力争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提高到38%以上,新增省级以上名牌名标150个以上,形成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民营企业40家以上,超50亿元的民营企业3家以上,超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在数量和质量上有较大突破,民营经济规模进一步扩大,结构进一步优化,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
《实施意见》的出台,是新形势下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延续,也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我市民营经济工作一如既往的重视和支持。在2月21日召开的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上,市委书记刘志庚指出,民营企业在东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要像重视外资企业一样重视民营企业,要像关心自己小孩一样关心民营企业家,要内资、外资两个轮子一起抓,接下来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家的培训力度,同时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吸引人才,在揽才方面为民营企业创造条件、开“绿灯”。
下来,市经信局、市中小企业局将牵头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各镇(街)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意见》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
附件: 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1]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