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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48条”欲终结民企歧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17  浏览次数:979
核心提示:  近日,东莞下发《中共东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即坊间所称“新新民营48条”),明确提出“全面清理和修订各种歧视民营经济的政策和文件,依法取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不平等待遇”、“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

  近日,东莞下发《中共东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即坊间所称“新新民营48条”),明确提出“全面清理和修订各种歧视民营经济的政策和文件,依法取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不平等待遇”、“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

  对此,业内人士称,在经历了“48条”(2001版)和“新48条”(2006版)对消除民企歧视的尝试和积累后,在“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东莞决意出“绝招”,一举彻底终结民企歧视,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5年内出现百亿超级民企

  “新新民营48条”明确量化了未来五年东莞民营经济的发展目标。2015年,力争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提高到38%以上,新增省级以上名牌名标150个以上,形成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民营企业40家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在数量和质量上有较大突破。

  记者发现,除将民营经济的比重提升到近4成外,“新新民营48条”还首次提出了百亿元民营企业的目标,这透露出一个强烈的信号,即东莞在继续壮大民营经济规模的同时,将会更加注重培育一批媲美跨国企业的本土民企巨头。为此,东莞将加快培育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

  “新新民营48条”显示,东莞将加快培育和扶持一批综合实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的民营龙头企业,将其纳入全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扶持范围;鼓励组建民营企业集团,到2015年民营企业集团达120家以上。

  依法取消各种不平等待遇

  在“新新民营48条”中,公平、公正以“原则”式的地位写在内文中,并几乎在每一条内文中予以彰显。

  “新新民营48条”提出,要“全面清理和修订各种歧视民营经济的政策和文件,依法取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不平等待遇,营造和维护平等竞争的环境”。

  公平公正原则首先体现在市场准入上,内文明确提出,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在投资核准、投资比例、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以及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值得关注的是,在投资领域上,民营资本被允许进入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中。

  此外,在歧视民营企业最直观的收费问题上,内文也明确要求,取消对企业的不合理收费,查处利用行政权力对民营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等违法行为。

  提高民企入选重点项目比例

  除了消除不平等,东莞对待民企还要“优先”。

  “新新民营48条”新增加了完善政府采购的支持重点项目的内容。在政府采购方面,提出在落实政府采购方面加大对本土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支持本土民营企业的相关制度,促进市政府采购优先使用本土民营企业产品,对省百强及市50强民营企业,在参与各级政府采购及政府支持的工程项目招投标上,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而在支持重点项目上,提出要“提高民营企业项目入选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预备项目的比例”、“落实扶持政策,推动一批民营重点项目建设”。

  48条升级之路

  2001年

  民营48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私人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外,其它一律允许民营企业经营,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兴办各类药店、医疗机构、 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等。

  2006年

  新民营48条

  放宽民营经济投资领域,实行公平竞争、准入平等。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和行业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均对民营资本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垄断。

  2011年

  新新民营48条

  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全面清理和修订各种歧视民营经济的政策和文件,依法取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不平等待遇,并提出“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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