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3日举行,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中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是犯罪行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的,为犯罪。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均对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规定了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的措施。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八)三审稿对此规定做了调整,增加了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八)三审稿规定,“已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草案规定,单位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罚。
草案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