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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准国民待遇”到“超国民待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17  浏览次数:538
核心提示:  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东莞先后三次出台了针对性的扶持政策。三个文件的条文一直维持在48条的规模,被坊间分别亲切地称为“民营48条”、“新民营48条”和“新新民营48条”。

  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东莞先后三次出台了针对性的扶持政策。三个文件的条文一直维持在48条的规模,被坊间分别亲切地称为“民营48条”、“新民营48条”和“新新民营48条”。

  从标题上看,三个文件对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分别用了“促进”、“进一步促进”、“上水平”等字眼;从字数上看,条文虽一直维持在48条,但在字数上却从最初的5000来字扩充至1万多字。

  而最为关键的是,在民企投资领域的越来越宽泛,从最初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私人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外”到后来的“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和行业外”,再到如今的“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在范围的圈定上,实现了由“除”到“未”的演变。专家称,纵观三个“民营48条”,可以看出东莞民企的待遇正表现出由“准国民待遇”到“超国民待遇”的飞跃。

  投资领域 从“除”到“未”

  三个版本的“民营48条”中,民企的投资领域被称为最核心的部分。而从三个版本的内文看,关于民企的投资领域也被写在了内文的前部。

  2001年版本的“民营48条”表述为“经营领域”,称“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私人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外,其它一律允许民营企业经营”,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兴办各类药店、医疗机构、 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等。

  2006年,“新民营48条”则明确表述,放宽民营经济投资领域,实行公平竞争、准入平等。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和行业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均对民营资本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垄断。

  到了2011年,关于放宽民营经济投资领域更被上升到优化政策环境层面,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全面清理和修订各种歧视民营经济的政策和文件,依法取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不平等待遇”,并提出“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

  值得关注的是,在“新新民营48条”中,还出现了在政府采购中民企“优先”、提高民企在重点项目的比例等字眼。

  从三种递进式的表述不难看出,东莞在民营企业的投资领域,呈现出有条不紊、逐步放开的趋势,直至“新新民营48条”,则是要全面清理和终结民企歧视。

  组织领导 从“小组”到“局”

  民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职能部门的扶持和服务,而从三个版本关于组织领导的表述中,可以明显地看出,东莞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视程度在与日俱增。

  在“民营48条”中,宣布成立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任第一副组长,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这是东莞首次在政府部门内设置专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机构。

  而在“新民营48条”中,则将“领导小组”升级为更为常态化一点的“办公室”。提出在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下设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简称民营办)、民营经济服务中心和民营企业投诉中心。

  如今,“新新民营48条”再一次升级,成立“东莞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在市中小企业局基础上加挂牌子,实施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民营经济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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