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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单位职工不能享有“能源福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17  浏览次数:1747
核心提示: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近日,湖北省审议了该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其中规定包括“煤、电、气、油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不能享受特权能源”等内容。</span>

  近日,湖北省审议了该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其中规定包括“煤、电、气、油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不能享受特权能源”等内容。

  针对当前相当部分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内部职工发放“能源福利”、导致职工浪费能源日益突出问题,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或低价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的,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的,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湖北省政府将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调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优先采购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九大节能活动,包括对高耗能的载货汽车、营运客车、公交客车等“以旧换新”。

  此外,草案二审稿规定对钢铁、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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