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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索贿?中国移动一副总索贿10万元获刑11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17  浏览次数:990
核心提示:  中国移动通信研究院业务拓展部副总经理张光海,在与其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以借钱的名义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索贿10万元
 

  中国移动通信研究院业务拓展部副总经理张光海,在与其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以借钱的名义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索贿1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张光海有期徒刑11年。

  年薪40万“借款”多年不还

  张光海,44岁,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移动通信研究院业务拓展部副总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出具的材料显示,张光海负责中国移动安全领域的研究工作,2009年的税前年薪为40余万。

  据指控,2003年8月,张光海利用担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总部研究开发网络技术研究室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与北京赛四达中科信息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赛四达研究院)签订履行相关技术服务合同过程中,以借钱为由向赛四达研究院的法定代表人祝某索要10万元。

  祝某说,2003年,张光海称其主管的移动手机支付业务有非常好的前景,并让祝某注册一个研究院,因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不会将这种业务给公司性质的单位,但会交给科研性质的单位。祝某注册成立了赛四达研究院后,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签署了3份合同。

  在此期间,张光海以家中有事为由向祝某提出借款10万元。祝某考虑到已为中国移动的业务投入了财力物力,但是业务还没到手,所以便给了张光海10万元的转账支票。

  伪造借条企图蒙混过关

  2009 年下半年,张光海给祝某打来电话,称只要有人调查他的事情,一定要通知他。2010年3月,检察院找祝某调查有关情况,祝某告诉了张光海,张光海要求祝某证实这10万元就是借款,并且已经归还。张光海还提议给祝某一张借条,并让祝某给他写张收条,制造已还钱的假象。但第二天张光海又找到祝某称,如果直接写欠条,能鉴定出时间,就给了祝某一张借条的复印件。

  祝某向侦查机关说,张光海在当时的环境下名为借款,实际上就是为了要钱。因为给钱时,祝某希望张光海能给他写个借条,以便日后拿不到业务,自己还能将10万元要回,但张光海不写。而且张光海拿走10万元之后,始终没提还钱的事情。

  2010年8月,张光海因涉嫌贪污罪被羁押,后侦查机关经调查更改了其所涉罪名,于同年9月以受贿罪将其逮捕。

  法院判决向他人索取贿赂

  虽然张光海否认犯罪,称10万元是借款。但法院指出,张光海与祝某之间没有书面借款手续,他取得款项后,虽然具有归还能力却长时间不予归还。因而,10万元不是借款而是张光海以借款为名向祝某索取的贿赂款。

  法院认为,张光海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贿赂款10万元,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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