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8日,昆明机床发布其第一大股东沈机集团欲转让股份的公告。在紫光卓远被选定为首选受让方后,沈机集团与紫光卓远通过谈判形成若干版股份转让协议草稿,并发给昆明机床,以便于信息披露。一个月后,紫光卓远在协议中增加了“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的条款也被添加到协议中。在紫光卓远与沈机集团双方正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后,沈机集团将双方均盖章签字的《股份转让协议》发送给上市公司。昆明机床随即发布《关于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签署协议公告》,但未披露“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与“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
昆明机床2015年3月开始停牌筹划重大事项,同年10月12日复牌后股价大幅上涨,期间最大涨幅实现翻番。而上市公司2016年2月5日发布公告,提示协议中存在一重要条款,股权转让协议将在2月8日自动解除,转让双方正在协商是否延期,股价随即开始下跌。从2月5日算起,股价跌幅超过50%。
如果上市公司在发布协议公告时披露了“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至少揭示了其中的风险,也能引起投资者的重视,其股价涨幅或不会有那么高,投资者损失或不会有那么大。客观上,在昆明机床这起信息披露闹剧中,上市公司、财务顾问中德证券等都存在违规行为。因此,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财务顾问等均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完全是咎由自取。
在昆明机床的信披违规案中,有两大不可被忽略的事实。第一,《关于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签署协议公告》中未披露“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与“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第二,众多投资者产生了损失。第一个事实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这里所指的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部分予以记载。昆明机床两个重要条款未披露,既属于“重大遗漏”,亦符合《若干规定》中对虚假陈述的认定,还符合导致投资者产生损失的第二个事实。因此,投资者可根据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虚假陈述导致自己遭受损失为由,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昆明机床信披违规案例有很强的代表性。一是上市公司对于信息披露不认真、不重视。从上市公司半年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常常出现“打补丁”到业绩预告频现“变脸”现象等,都足以说明问题;二是中介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的职责。如紫光卓远公告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系财务顾问中德证券“捉刀代笔”,而中德证券出具的核查意见则声称“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三是再现违规成本低的弊端。
在昆明机床信披违规案中,即使上市公司、沈机集团、紫光卓远、财务顾问等四个主体主观上没有利用信息操纵股价的用意,但客观上涉嫌放大了股价波动,放大了投资者的风险,而类似现象在当前的市场上并非个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