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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19  浏览次数:984
核心提示:为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顺利开展,结合前期工作情况,以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为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顺利开展,结合前期工作情况,以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修订
 
  申请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进行修订的企业,请于2015年9月10日前提交申请文件,包括新增产品的名称、归属领域、性能技术参数及理由等。其中,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中央企业通过集团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将申请材料汇总后,应于2015年9月15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结合企业申请,及时研究修订并发布有关目录。
 
  二、保费补贴资金申请
 
  对于《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要求企业提交的“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如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暂时无法出具产品检测报告的,申请企业也可按用户要求提交其他的质量检测报告。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投保的制造企业,可于2015年11月6日前按照《通知》明确的途径申请保费补贴,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于11月13前将核实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文件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后年度申请补贴时限仍按《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公司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共保体成员信息以三部委网站公布为准,目前共保体各成员公司均具备出单资格。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允许保险中介机构按市场规则参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并取得合理合法收入。
 
  保险公司须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赔尽赔”、“风险前移、理赔无忧”,切实保护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和用户合法权益。
 
  四、其他事项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总结本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进展情况,以及试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等,于2015年9月15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将本地重点装备制造企业的名录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送中国保监会,以促进保险公司与装备制造企业对接项目,推进试点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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