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来,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响应。本报特开设专栏刊发社会各界对修订草案的思考和建议。自专栏开设以来,本报收到大量来自环保部门、专家学者和热心环保的人士的邮件和来信,本报也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后,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感谢广大读者对此次征文活动的参与和支持。在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之时,本期摘要刊发了近期收到的部分意见和建议,以飨读者。 增加强制震慑违法
黄细花
任何理想的法如果没有可操作性,没有赋予强制措施,没有震慑作用,就不能付诸实施,终究只是一纸空文。作为基层环保第一线的执法工作者,笔者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谈几点修改意见。
一、本法的立法目的和各级政府水污染防治责任须明确
修订草案中第一条的立法目的建议修改为“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和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水环境和谐,制定本法。”
修订草案应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水污染防治责任,实行跨行政区域水质断面不能差于进水标准的责任制。建议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确保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控制目标”。另外,在第六十八条增加一款:“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任期内辖区跨县级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流出水质明显高于流入水质的,当地党政“一把手”不能提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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